闲置土地处置办法
的有关信息介绍如下:闲置土地的定义和认定标准闲置土地是指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超过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或者划拨决定书约定、规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一年未动工开发的国有建设用地。 已动工开发但开发建设用地面积占应动工开发建设用地总面积不足三分之一或者已投资额占总投资额不足百分之二十五,中止开发建设满一年的国有建设用地,也可以认定为闲置土地。处置原则和程序闲置土地处置应当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遵循依法依规、促进利用、保障权益、信息公开的原则。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闲置土地的调查认定和处置工作的组织实施。上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对下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调查认定和处置闲置土地工作进行监督管理。具体措施和实施细节具体措施包括通知土地使用者、抵押权人参与处置方案,并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这些措施旨在依法处理和充分利用闲置土地,保护耕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