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保险条例
的有关信息介绍如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的概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是为保障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依法得到赔偿,促进道路交通安全而制定的法规。该条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制定,由国务院于2006年3月21日发布,自2006年7月1日起施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定义和适用范围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是指由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强制性责任保险。该保险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保险公司的义务和监管机制保险公司应当与其他保险业务分开管理,单独核算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对保险公司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实施监督管理,每年对业务情况进行核查,并根据总体盈利或亏损情况调整保险费率。投保人的义务和权利投保人在投保时应当选择具备从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资格的保险公司,并如实告知重要事项。被保险机动车没有发生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道路交通事故的,保险公司应当在下一年度降低其保险费率;反之,则提高其保险费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