统计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
的有关信息介绍如下:《统计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是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以及国家统计局共同制定的法规,旨在加强统计工作,提高统计数据的准确性和及时性,同时惩处和预防统计违法违纪行为。该规定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适用于有统计违法违纪行为的单位中的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以及个人。具体处分措施包括:行政机关公务员、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中经批准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行政机关依法委托的组织中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中由行政机关任命的人员等均可能受到处分。对于不同的违法违纪行为,如自行修改统计资料、编造虚假数据,或者对拒绝、抵制篡改统计资料的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等,规定了不同的处分等级,从记过到开除不等。此外,该规定还明确了对包庇、纵容统计违法违纪行为的责任承担,以及对揭发、检举统计违法违纪行为的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的行为将从重处分。这些措施旨在确保统计数据的真实性和可靠性,维护统计法的严肃性和权威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