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
的有关信息介绍如下:《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是为了制止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而制定的。该办法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局务会审议通过,于2015年1月5日公布,自2015年3月15日起施行。该办法规定了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保护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权益,对经营者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对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实施行政处罚,应当依照公正、公开、及时的原则,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综合运用建议、约谈、示范等方式实施行政指导,督促和指导经营者履行法定义务。《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9条规定,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时,应当依照法律规定承担无理由退货义务,不得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不退不换的行为可能被视为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根据《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如果经营者拒绝或拖延有关行政部门责令对缺陷商品或者服务采取停止销售、警示、召回、无害化处理、销毁、停止生产或者服务等措施,即构成对消费者权益的侵害。此外,《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16条规定了具体的处罚措施,包括责令改正、罚款等,以确保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得到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