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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释考验期

假释考验期

的有关信息介绍如下:

‌假释考验期是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一定刑期之后,因其遵守监规、接受教育和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不致再危害社会,而附条件地将其予以提前释放的制度。假释考验期限的长短取决于原判刑罚的类型:对于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其假释考验期限为没有执行完毕的刑期,即宣告假释时原判刑罚的剩余时期。例如,如果一个犯罪分子被判处15年有期徒刑,已经执行了10年,因为表现良好而被假释,那么他的假释考验期就是剩余的5年。‌对于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其假释考验期限为10年。假释考验期限从假释之日起计算。在假释考验期限内,被假释的犯罪分子需要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按照监督机关的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并遵守监督机关关于会客的规定。离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监督机关批准。‌假释考验期一般不计入刑期,但在假释考验期限内,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如果犯新罪,将会影响假释的效力,可能会被撤销假释并重新收监执行剩余刑期。‌在司法实践中,假释考验期的计算和处理应当严格按照《刑法》的相关规定进行。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如果在假释考验期限内表现良好,没有违反规定,假释考验期满后,原判刑罚即被认为已经执行完毕,并公开予以宣告。

假释考验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