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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

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

的有关信息介绍如下:

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是为了维护企业女职工的合法权益,保障她们在生育期间得到必要的经济补偿和医疗保健,均衡企业间生育保险费用的负担而制定的。该办法适用于‌城镇企业及其职工,并自1995年1月1日起试行。生育保险按属地原则组织,费用实行社会统筹,根据“以支定收,收支基本平衡”的原则筹集资金。企业按照其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缴纳生育保险费,建立生育保险基金。生育保险费的提取比例由当地人民政府根据计划内生育人数和生育津贴、生育医疗费等项费用确定,并可根据费用支出情况适时调整,但最高不得超过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一。职工个人不缴纳生育保险费。女职工生育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享受产假,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按照本企业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女职工生育的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和药费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超出规定的医疗服务费和药费(含自费药品和营养药品的药费)由职工个人负担。女职工生育出院后,因生育引起疾病的医疗费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其他疾病的医疗费按照医疗保险待遇的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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