抗辩权
的有关信息介绍如下:抗辩权是指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当发生违约事件时,一方可以行使的权利,用于对抗对方的请求权。抗辩权的主要目的是延缓或消灭对方的请求权,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根据不同的分类标准,抗辩权可以分为多种类型,包括但不限于同时履行抗辩权、先履行抗辩权和不安抗辩权。同时履行抗辩权:当双务合同的当事人一方在对方未为对待给付前,有权拒绝自己的给付请求。这种抗辩权的行使基于双务合同债权债务的关联性,双方应同时履行各自的债务。先履行抗辩权:当合同的当事人互负债务且有先后履行顺序时,先履行一方未履行或履行不符合约定时,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这种抗辩权确保了合同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得到平衡。不安抗辩权:当合同的当事人一方有确切证据表明另一方丧失或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时,有权中止合同履行。这种抗辩权旨在保护先履行一方的利益,防止因对方无法履行合同而造成的损失。抗辩权的行使有一定的条件限制,包括双方当事人须由同一双务合同互负债务、须双方所负的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应当先履行的当事人未履行债务或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等。抗辩权的行使完全由当事人决定,法官不会主动审查其是否存在,除非当事人主动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