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高温天气劳动保护办法
的有关信息介绍如下:广东省高温天气劳动保护办法是为了规范高温天气下的劳动保护工作,保障劳动者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该办法适用于广东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及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在高温天气期间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情况。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在高温天气期间安排与之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工作,也参照此办法执行。高温天气的定义是县级以上气象主管部门所属气象台站发布的日最高气温达到35℃以上的天气。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高温天气劳动保护工作的领导,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卫生、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对高温天气劳动保护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检查。用人单位在高温天气期间应当采取以下措施:当日最高气温达到39℃以上时,应当停止户外露天工作。日最高气温达到37℃以上至39℃以下时,全天户外露天工作时间不得超过6小时,12时至16时应当暂停户外露天工作。日最高气温达到35℃以上至37℃以下时,用人单位应当采取换班轮休等方式,缩短连续作业时间,并且不得安排户外露天作业劳动者加班。此外,用人单位还应当向从事露天工作和室内高温工作的劳动者免费提供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清凉饮料,并且这些清凉饮料不能充抵高温津贴。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提供高温天气必需的劳动防护设施和用品,并加强对劳动防护设施和用品的维护和管理。在高温工作环境下,用人单位应当设立休息场所,并设有座椅,保持通风良好或者配备空调等防暑降温设施。如果用人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负责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的部门依法处罚:未按照国家标准落实通风、降温、隔热等防暑降温措施的;未设立休息场所的。用人单位违反规定,未向劳动者发放高温津贴的,由县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补发;逾期未改正的,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