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海损
的有关信息介绍如下:共同海损是指在同一海上航程中,当船舶、货物和其他财产遭遇共同危险时,为了共同安全有意地、合理地采取措施所直接造成的特殊牺牲和支付的特殊费用。这些费用由各受益方按比例分摊,以平摊风险与损失,保护航海运输。共同海损的成立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包括:海上危险必须是共同的、真实的;共同海损的措施必须是有意的、合理的、有效的;共同海损的损失必须是特殊的、异常的,并由共同海损措施直接造成。共同海损的费用由各受益方按比例分摊,以平摊风险与损失。共同海损的构成条件包括:必须确有共同危险;采取的措施是有意的、合理的;牺牲和费用支出是非常性质的;构成共同海损的牺牲和费用的开支最终必须是有效的。共同海损与全部海损的区别在于,全部海损是指货物完全损失,而共同海损是为了解除或减轻船、货、运费三方共同危险而人为造成的损失。共同海损的赔付对象是各受益方,而全部海损则由受损方自行承担。1994年的《约克—安特卫普规则》对共同海损制度有重要影响,我国在参考借鉴该规则的基础上,将共同海损制度纳入到我国海商法体系当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