伤病残军人退役安置规定
的有关信息介绍如下:伤病残军人的退役安置规定主要包括退休、国家供养、政府安排工作和自主就业四种方式。具体来说:退休安置:因战、因公致残被评定为1级至6级残疾等级,或因病医疗期满后经医学鉴定为基本丧失工作能力的中级以上士官可以作退休安置。伤病残军人批准退休后,其安置去向会被审定,并纳入安置计划及时移交。国家供养:初级士官患精神病被评定为1级至4级残疾,或义务兵因战、因公、因病被评定为1级至4级残疾的,由国家供养终身。士官因战、因公、因病致残符合退休条件,但自愿放弃退休安置的,也可以选择由国家供养。政府安排工作:因战、因公致残被评定为1级至6级残疾等级,或因病基本丧失工作能力的军官、文职干部和中级以上士官,可以由政府安排工作。自主就业:不符合上述条件的伤病残士兵可以自主就业。此外,伤病残军人在移交政府安置时,军队会根据其伤病残情况发给一次性安置补助费,并大幅提高住房补贴标准。中央财政对接收一级至四级残疾和重症精神病退役军人的优抚医院给予补助,用于增加床位、医疗设备及房屋维修等支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