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
的有关信息介绍如下:社会抚养费是指中国政府对不符合计划生育政策规定生育子女的公民征收的费用。 在20世纪80年代初期称为“超生罚款”,1992年改为“计划外生育费”,1996年《行政处罚法》出台后,明确规定对于超计划生育的不得给予罚款,但可以征收“计划外生育费”。2000年3月,中央8号文件明确规定实行征收社会抚养费制度,同年财政部、国家计生委联合下发文件,要求各地将“计划外生育费”改为“社会抚养费”。2001年《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将“社会抚养费”明确规定下来。社会抚养费的征收标准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符合再生育一个子女的条件未取得生育证生育的,按照上年度总收入的百分之三十征收。符合法定结婚条件但未办理结婚证生育的,按照上年度总收入的二倍征收。不足法定婚龄生育第一子女的,按照上年度总收入的三倍征收。符合法定收养子女条件但没有办理收养证的,动员其依法办理收养证,拒绝办理的,按照上年度总收入的二倍征收。违法多生育一个子女的,按照上年度总收入的二至三倍征收。实际收入明显高于当地人均收入的情况,按照人均收入的四至六倍征收。社会抚养费的征收标准还与当事人的实际收入水平和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情节有关。 社会抚养费的具体征收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通常以当地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和农村居民年人均纯收入为参考基本标准。不同地区的具体实施情况有所不同。 例如,新疆的征收标准为1至8倍,辽宁省的征收标准为计征基数的5至10倍,北京为3到10倍,广东省为3到6倍。此外,不同省份对于三孩以上的超生情况有不同的加重征收标准,例如湖北、河南、四川等地按照计征基数的3倍征收社会抚养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