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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刑法定原则

罪刑法定原则

的有关信息介绍如下:

‌罪刑法定原则,也称为罪刑法定主义,其基本含义是“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这一原则强调刑法的表现形式只能是法律,习惯和命令不能作为刑法的渊源。它的本质含义在于,对于法律所规定的犯罪行为及其处罚,不能作类推解释和扩张解释;刑法中不准规定不定期刑;刑法的效力不能溯及既往等。‌罪刑法定原则的基本内容包括:法律主义原则:作为处罚的法律依据的刑法必须是成文的。禁止事后法原则:刑法只适用于其施行后的犯罪,不追溯适用于施行之前的犯罪。禁止类推解释原则:对于犯罪规范,不能因为具体行为和法律规定的犯罪构成相似,就将后者的法律效果适用于前者。明确性原则:犯罪的法律条文必须清楚明确,使人能够确切了解违法行为的内容。禁止不均衡的、残虐的刑罚: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罪刑法定原则的思想来源包括民主主义和尊重人权的思想。民主主义的核心要求是国家的重大事务应该由国民自己决定,而尊重人权的思想体现在刑法明确规定了犯罪和相应的处罚,使国民能够事先预测自己行为的性质,不会因为不知道自己的行为是不是犯罪、会不会受到刑罚处罚而感到不安。‌在中国,罪刑法定原则是中国刑法规定的一项基本原则,其具体体现为《刑法》第三条的规定:“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规定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

罪刑法定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