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损害赔偿
的有关信息介绍如下:离婚损害赔偿是指在婚姻关系破裂时,因一方存在重大过错导致离婚,无过错方有权请求经济赔偿的一种法律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的规定,离婚损害赔偿的法定情形包括:重婚:指在未解除前一段婚姻关系的情况下,再次与他人结婚。与他人同居: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实施家庭暴力:包括身体和精神上的侵害行为,如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等。虐待、遗弃家庭成员:对家庭成员实施身体或心理上的虐待,或遗弃家庭成员。其他重大过错:包括但不限于上述情形,法院可根据具体案情自由裁量。离婚损害赔偿的诉讼时效为3年,自离婚之日起计算。如果无过错方在离婚后超过1年才发现对方的重大过错,仍然可以在3年的诉讼时效内提起损害赔偿请求。《民法典》相较于之前的法律,新增了“有其他重大过错”的兜底条款,为法院提供了更大的自由裁量权,可以根据具体案情认定未予列举的其他行为构成重大过错情形。在离婚诉讼中,无过错方可以同时要求离婚损害赔偿。如果无过错方作为被告不同意离婚,也不基于规定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可以在离婚后一年内就此单独提起诉讼。离婚损害赔偿的范围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物质损害赔偿通常包括扶养费、家庭生活费、医疗费用、误工费用等;精神损害赔偿一般以给付精神抚慰金的形式进行。总之,离婚损害赔偿制度旨在保护无过错方的权益,确保在婚姻关系破裂时,因对方重大过错导致离婚的一方能够获得相应的经济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