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首页百科知识

上海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

上海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

的有关信息介绍如下:

‌上海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的主要目的是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提高政府工作的透明度,促进政府依法行政,并更好地服务人民群众的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 这一规定明确了政府信息的定义、公开原则、组织领导、主管部门和工作机构等方面的内容。定义与原则:政府信息指的是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能过程中制作或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和保存的信息。公开原则强调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遵循公正、公平、合法、便民、及时的原则。组织领导与主管部门:‌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是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推进、指导、协调和监督全市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各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在各自行政区域内也承担相应的责任。工作机构:市和区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应建立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并指定机构负责日常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包括主动公开政府信息、处理信息公开申请等。此外,上海市政府还通过多种渠道进行政府信息的主动公开,包括官方网站、公报、新闻发布会等,并规定了主动公开信息的时限为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可以通过多种方式申请获取未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

上海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