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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条例

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条例

的有关信息介绍如下:

《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条例》是2007年6月27日经‌国务院第182次常务会议通过,并于2007年7月11日公布,自2007年9月1日起施行。 该条例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和其他有关法律的规定制定的,旨在加强铁路交通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规范调查处理程序,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保障铁路运输安全和畅通。‌条例包括总则、事故等级、事故报告、事故应急救援、事故调查处理、事故赔偿、法律责任和附则等章节。条例明确了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和‌铁路管理机构的职责,规定了事故发生后的报告程序、应急救援措施和调查处理流程。此外,条例还涉及事故赔偿和法律责任等方面的内容。‌该条例适用于铁路机车车辆在运行过程中与行人、机动车、非机动车、牲畜及其他障碍物相撞,或者铁路机车车辆发生冲突、脱轨、火灾、爆炸等影响铁路正常行车的铁路交通事故。根据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直接经济损失、列车脱轨辆数、中断铁路行车时间等情形,事故等级分为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较大事故和一般事故。‌

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条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