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漏电保护器安全监察规定

漏电保护器安全监察规定

的有关信息介绍如下:

‌漏电保护器安全监察规定是由‌劳动部于1990年6月1日发布,名为《漏电保护器安全监察规定》(劳安字16号),并在2010年9月1日被安监总政法135号文件废止。‌该规定的主要内容包括:定义:漏电保护器是指在电路中发生漏电或触电时能够自动切断电源的保护装置,包括各类‌漏电保护开关、‌断路器、‌漏电保护插头座、‌漏电保护继电器、带漏电保护功能的组合电器等。‌适用范围:适用于各类漏电保护器的生产、销售和安装使用。适用范围包括:触电、防火要求较高的场所和新、改、扩建工程使用各类低压用电设备、插座等。‌新制造的低压配电柜(箱、屏)、‌动力柜(箱)、开关箱(柜)、操作台、试验台,以及机床、起重机械等机电设备的动力配电箱。建筑施工场所、临时线路的用电设备。手持式电动工具(除III类外)、移动式生活日用电器(除III类外)、其他移动式机电设备,以及触电危险性大的用电设备。潮湿、高温、金属占有系数大的场所及其它导电良好的场所,如机械加工、冶金、化工等行业。该规定的主要目的是为了加强漏电电流动作保护器的安全监察工作,保证产品的安全性能及使用安全。

漏电保护器安全监察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