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时效
的有关信息介绍如下:民事诉讼时效是指权利人在法定期限内不行使自己的权利,其胜诉权便归于消灭的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的规定,普通民事诉讼时效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对于特殊类型的诉讼,如《海商法》规定海上货物运输请求权的时效期间为一年,而《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对于分期履行的债务,诉讼时效期间自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如果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义务人可以提出不履行义务的抗辩。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如果义务人同意履行,不得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抗辩;如果义务人已经自愿履行了义务,不得请求返还。对于已过诉讼时效的案件,法院通常不予保护,但如果有特殊情况,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是否延长诉讼时效。新的民事诉讼时效规定主要依据《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即普通民事诉讼时效为三年,除非法律有特别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