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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解释三

公司法解释三

的有关信息介绍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司法解释三》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重要配套法规之一,旨在解决公司设立、出资、股权确认等纠纷案件的法律适用问题。该解释自2011年2月16日施行,并经历了两次修订,全文共二十八条。以下是《公司法解释三》的核心内容:‌发起人的定义:公司发起人亦称公司创办人,是为设立公司而签署公司章程、向公司认购出资或者股份并履行公司设立职责的人,包括有限责任公司设立时的股东。‌出资形式:股东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且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出资人以非货币财产出资时,必须依法评估作价,不得高估或低估。出资责任:未依法评估作价的非货币财产出资,公司、其他股东或公司债权人可以请求认定出资人未履行出资义务。人民法院应委托合法资格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作价,若评估确定的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人民法院应认定出资人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合同责任:发起人以自己名义或设立中公司名义对外签订合同,合同相对人请求发起人或公司承担合同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连带责任:若公司因故未成立,债权人请求全体或部分发起人对设立公司行为所产生的费用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侵权责任:发起人因履行公司设立职责造成他人损害的,公司成立后受害人请求公司承担侵权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若公司未成立,受害人请求全体发起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也应予支持。此外,《公司法解释三》还详细规定了股权确认、出资不实责任等方面的内容,旨在保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为了更深入了解《公司法解释三》的具体内容和条款,可以观看相关视频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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