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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职工奖惩条例

企业职工奖惩条例

的有关信息介绍如下:

‌《企业职工奖惩条例》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于1982年4月10日发布的行政法规,全文共二十八条。该条例旨在增强企业职工的国家主人翁责任感,鼓励其积极性和创造性,维护正常的生产秩序和工作秩序,提高劳动生产率和工作效率,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条例适用于全民所有制企业和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的全体职工。奖励方面,包括记功、记大功、晋级、通令嘉奖、授予先进生产(工作)者、劳动模范等荣誉称号,并可发给一次性奖金。处罚方面,对职工的行政处分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留用察看、开除等。‌该条例在2008年1月15日已被废止。对于除名实施办法和奖惩明细表,这些具体实施细节可能因地区和企业而异,且随着《企业职工奖惩条例》的废止,各地的实施办法也可能有所调整。对于国有企业职工的奖惩,通常仍会参照国家的相关法律法规和企业的内部规章制度来执行。‌

企业职工奖惩条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