军人伤亡保险规定
的有关信息介绍如下:军人伤亡保险是对因战、因公死亡或者致残的军人,以及因病致残的义务兵给予经济补偿的一种社会保障制度。 其目的是为了维护军人的权益,激励军人履行职责,英勇战斗,不怕牺牲,捍卫祖国的安全、荣誉和利益。军人伤亡保险的对象包括现役军官、文职干部、士官、义务兵和供给制学员。保险资金主要通过国家拨款、个人缴费、军费预算安排和基金营运收益等渠道筹集。具体来说,现役军官、文职干部和志愿兵每人每月按不超过全军军人月平均工资收入的1%缴纳保险费,义务兵和供给制学员不缴纳保险费。享受军人伤亡保险的条件包括因战、因公死亡或致残,以及因病致残。给付标准根据死亡或残疾的性质和等级确定。例如,因战、因公死亡的军人,其法定受益人可以领取一次性死亡保险金,目前标准为50万元。因战、因公、因病致残的军人,根据评定的残疾等级领取一次性残疾保险金,给付月数根据不同残疾等级为7至29个月不等。申请流程方面,符合享受军人伤亡保险待遇的,由军人本人或法定受益人提出书面申请,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由所在单位财务部门按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已领取过残疾保险金的,因残情加重或二次致残的,按照重新评定的残疾等级领取保险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