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吸收犯

吸收犯

的有关信息介绍如下:

‌吸收犯的特征:具有数个独立的符合犯罪构成的犯罪行为。‌数行为必须触犯不同罪名。数行为之间具有吸收关系,即前行为是后行为发展的所经阶段,后行为是前行为发展的当然结果。吸收犯相关法律规定*: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三款:对多次走私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走私货物、物品的偷逃应缴税额处罚。‌刑法第二百零一条逃税罪规定:对多次实施逃税行为,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数额计算。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对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二款:对多次贪污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贪污数额处罚。对于吸收犯,择一重罪处罚。最基本的吸收关系是重行为吸收轻行为,传统刑法理论还主张实行行为吸收预备行为、主行为吸收从行为。例如,甲非法制造枪支后又持有该枪支,非法持有枪支罪的行为是非法制造枪支行为的当然结果,为非法制造枪支行为所吸收,以非法制造枪支罪一罪论处。‌

吸收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