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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

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

的有关信息介绍如下:

‌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是为了加强污染源的监管,实施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与排污许可证制度和排污收费制度,预防污染事故,提高环境管理科学化、信息化水平而制定的。该办法适用于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的监督管理,包括水污染物、大气污染物和噪声排放自动监控系统的建设、管理和运行维护。自动监控系统由自动监控设备和监控中心组成,其中自动监控设备包括用于监控、监测污染物排放的仪器、流量(速)计、污染治理设施运行记录仪和数据采集传输仪等。监控中心则是环境保护部门通过通信传输线路与自动监控设备连接,用于对重点污染源实施自动监控的计算机软件和设备等。‌此外,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的运行管理也有严格的规定,包括设施的日常运行、维护所需的各种耗材、备用整机或关键部件的准备,以及设施因维修、更换、停用、拆除等原因影响正常运行时,需事先报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并取得批准。设施的维修、更换、停用、拆除等相关工作均须符合国家或地方相关的标准。‌对于排污单位,不得损坏设施或蓄意影响设施正常运行,同时应保持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正常运行,不得以任何理由干扰运行单位的正常工作或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的正常运行。排污单位还应承担排污法定责任,不得将责任转嫁给运行单位。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行情况行使现场检查和日常监督权,确保设施的正常运行和数据的有效性。总体来说,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通过规范自动监控系统的建设、管理和运行维护,以及加强对排污单位的监督,旨在提高环境管理的科学化和信息化水平,有效控制和减少污染物的排放,保护环境质量。

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