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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

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

的有关信息介绍如下:

《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是为了对在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实行救助,保障其基本生活权益,完善社会救助制度而制定的。该办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于2003年6月20日发布,自2003年8月1日起施行。其主要内容包括:救助对象:县级以上城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需要设立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站,对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是一项临时性社会救助措施。救助对象包括自身无力解决食宿、无亲友可投靠、不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或农村五保供养、正在城市流浪乞讨度日的人员。救助措施:救助站为受助人员提供符合食品卫生要求的食物、基本住宿条件,对突发急病的受助人员及时送医疗机构治疗,并帮助与其亲属或所在单位联系。救助原则:救助以自愿、自主为原则,体现了关注民生、尊重人权的特性。救助站不得向受助人员、其亲属或所在单位收取费用,不得限制受助人员离开救助站。主管部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工作,并对救助站进行指导、监督。公安、卫生、交通、铁道、城管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相关工作。此外,该办法还规定了受助人员应当如实提供个人信息,救助站对属于救助对象的求助人员及时提供救助,对不属于救助对象的求助人员说明不予救助的理由。这些措施旨在确保流浪乞讨人员的基本生活权益得到保障,同时也体现了社会救助制度的人性化和规范化。‌

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