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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解释三

婚姻法解释三

的有关信息介绍如下:

婚姻法解释三全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是最高院对现行婚姻法的有效补充。该解释针对婚姻家庭纠纷案件的审理,特别是在离婚、子女抚养、夫妻财产分割等方面提供了具体的法律规定。以下是该解释的一些核心内容:离婚和子女抚养:解释指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父母一方拒不履行抚养子女义务,未成年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权请求支付抚养费。‌夫妻财产分割: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除非有重大理由且不损害债权人利益,否则夫妻一方请求分割共同财产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房产赠与:婚前或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约定将房产赠与另一方,若赠与方在房产变更登记前撤销赠与,另一方请求继续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合同法相关规定处理。‌父母出资购房: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视为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认定为个人财产;由双方父母出资的,产权登记在一方名下的,可认定为双方按份共有,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亲子关系确认:夫妻一方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并提供必要证据,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一方的主张成立。婚姻法解释三的实施,为人民法院在审理婚姻家庭纠纷案件时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特别是在财产分割、亲子关系确认等方面,为当事人提供了法律保障和解决途径。‌

婚姻法解释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