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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植物检疫法

动植物检疫法

的有关信息介绍如下:

‌动植物检疫法是为了防止动物传染病、寄生虫病和植物危险性病、虫、杂草以及其他有害生物传入、传出国境,保护农、林、牧、渔业生产和人体健康,促进对外经济贸易的发展而制定的法律。该法规定了进出境的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装载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的装载容器、包装物,以及来自动植物疫区的运输工具,依照法律规定实施检疫。国家禁止动植物病原体、害虫及其他有害生物,动植物疫情流行的国家和地区的有关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动物尸体,土壤等进境。发现有禁止进境物的,作退回或者销毁处理。因科学研究等特殊需要引进的,必须事先提出申请,经国家动植物检疫机关批准。国外发生重大动植物疫情并可能传入中国时,国务院应当采取紧急预防措施,必要时可以下令禁止来自动植物疫区的运输工具进境或者封锁有关口岸。‌此外,动植物检疫法还包括进境、出境、过境的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的检疫规定,以及装载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的运输工具的检疫要求。对于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如未报检或者未依法办理检疫审批手续的,由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处以罚款。国家动植物检疫局和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对进出境动植物、动植物产品的生产、加工、存放过程实行检疫监督制度,确保动植物的健康与安全。‌

动植物检疫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