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保险条例2011
的有关信息介绍如下:《工伤保险条例》于2011年进行了修订,主要内容包括:适用范围扩大: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应当依照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缴纳工伤保险费。这些组织的职工和个体工商户的雇工,均有依照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行业差别费率:国家根据不同行业的工伤风险程度确定行业的差别费率,并根据工伤保险费使用、工伤发生率等情况在每个行业内确定若干费率档次。行业差别费率及行业内费率档次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施行。工伤保险基金管理:工伤保险基金逐步实行省级统筹,存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用于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劳动能力鉴定、工伤预防的宣传培训等费用。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将工伤保险基金用于投资运营、兴建或者改建办公场所、发放奖金,或者挪作其他用途。工伤认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可以认定为工伤。不得认定为工伤的情形:职工符合条例规定,但故意犯罪、醉酒或者吸毒、自残或者自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工伤认定程序: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和该职工所在单位。这些修改旨在更好地保障职工的权益,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