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单独二胎细则
的有关信息介绍如下:安徽单独二胎政策于2014年1月正式实施。 2014年1月22日,安徽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决定将《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条修改为允许一方是独生子女的夫妇生育第二个子女。适用条件包括:再婚夫妻:再婚前一方生育一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再婚后生育一个子女的;再婚前依法各生育不超过两个子女、再婚后未生育的。独生子女:夫妻一方或者双方是独生子女,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双方均为少数民族,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双方均为归国华侨,或者来本省定居不满6年的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居民,只有一个子女在内地定居的;婚后不育,夫妻双方均满30周岁,依法收养一个子女的;第一个子女为残疾儿,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医学上认为可以再生育的;夫妻一方为一级至六级的残疾军人,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农村夫妻只生育一个女孩的。关于社会抚养费等相关规定:农村居民:以孩子出生前一年乡(镇)农村居民年人均纯收入为计征的基本标准。实际收入是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年人均纯收入二倍以上的,对其超出人均收入部分还应当缴纳一倍至二倍的社会抚养费。社会抚养费:不符合条例规定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对夫妻双方分别按所在地县(市、区)上一年度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民年人均纯收入的5倍征收社会抚养费;家庭年实际人均收入高于计征基数1倍以上的,对夫妻双方分别按家庭年实际人均收入的5倍征收社会抚养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