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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认定期限

工伤认定期限

的有关信息介绍如下:

工伤认定的总体期限‌‌用人单位申请期限‌: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和《‌工伤认定办法》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劳动者申请期限‌: 如果用人单位未在规定的时限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受伤害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可以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工伤认定部门的处理期限‌: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在收到申请后,应在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如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在60日内未作出决定,申请人可以向上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申请复核。不同情况下的具体期限‌用人单位未在规定期限内申请‌: 如果用人单位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职工本人或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可以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提出申请。‌特殊情况下的延长‌: 在特殊情况下,经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用人单位的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劳动能力鉴定的期限‌: 初次申请劳动能力鉴定的期限为60日,如果对鉴定结论不服,可以在收到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申请再次鉴定。‌工伤争议仲裁的期限‌: 职工发生工伤后,因各种原因未能及时支付工伤待遇而引起的劳动争议和纠纷,申请仲裁的期限为12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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