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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行为的效力

行政行为的效力

的有关信息介绍如下:

行政行为的效力主要包括公定力、确定力、拘束力和执行力四个方面:‌公定力:行政行为一经形成,在未经法定机关通过法定程序撤销或宣布为无效之前,任何人不得否定其效力。这意味着行政行为在原则上被推定为合法有效。确定力:也称为不可变更力,行政行为一经作出,其内容非以法律程序不得随意变更。这包括对行政相对人和行政主体的确定力,即行政相对人必须服从,而行政主体也不得随意撤销或变更其行政行为。‌拘束力:行政行为一经作出,其内容必须得到遵从、不得违反。这表现为对行政相对人和行政主体的拘束力,即行政相对人负有服从和遵守行为内容的义务,而行政主体也必须遵守其作出的行政行为。执行力:行政行为生效后,行政主体依法有权采取一定手段,使行政行为的内容得以实现。当行政相对人不履行其应该履行的法定义务时,行政机关可依法强制执行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使义务得以实现。‌此外,行政行为还可以根据其合法性分为合法、违法、无效和撤销等状态,每种状态都有其特定的条件和后果。例如,无效的行政行为自始无法律效力,可以随时主张无效或宣告无效;而被撤销的行政行为在撤销前推定为有效,撤销后溯及为自始无效。‌

行政行为的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