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娱乐场所管理办法

娱乐场所管理办法

的有关信息介绍如下:

娱乐场所管理办法主要包括对娱乐场所的设立、经营、监督管理等方面的规定。具体内容如下:设立与经营:娱乐场所的设立地点需符合法律规定,不得设立在居民楼、博物馆、图书馆和被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建筑物内等地点。娱乐场所的使用面积需达到国务院文化主管部门规定的最低标准,对于含有电子游戏机的游艺娱乐场所,还需符合总量和布局的要求。‌监督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负责对娱乐场所日常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公安部门负责对娱乐场所消防、治安状况的监督管理。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开办娱乐场所,不得参与或者变相参与娱乐场所的经营活动。与文化主管部门、公安部门的工作人员有特定关系的亲属,不得开办娱乐场所,不得参与或者变相参与娱乐场所的经营活动。‌特定人员的限制:有特定犯罪记录的人员不得开办娱乐场所或在娱乐场所内从业,包括但不限于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罪,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等。‌申请与审批:设立娱乐场所应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受理申请的文化主管部门会就书面声明向公安部门或其他有关单位核查,经核查属实后,进行实地检查并作出决定。‌此外,娱乐场所的边界噪声应符合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标准,娱乐场所不得设在建筑物地下一层以下(不含地下一层)与危险化学品仓库毗连的区域,且与危险化学品仓库的距离必须符合《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综上所述,娱乐场所管理办法涵盖了娱乐场所的设立条件、经营要求、监督管理以及特定人员的限制等多个方面,以确保娱乐场所的健康发展和社会秩序的维护。

娱乐场所管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