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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级监察委员会是行使

各级监察委员会是行使

的有关信息介绍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监察委员会是最高监察机关,负责全国监察工作,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接受监督。监察委员会的主要职责包括:监察职能。各级监察委员会是行使国家监察职能的专责机关,依照法律规定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进行监察,调查‌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开展‌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维护宪法和法律的尊严。‌独立性。监察委员会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监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确保监察工作的公正性和客观性。‌与‌党的纪律检查机关合署办公。监察委员会与党的纪律检查机关合署办公,实现党对国家监察工作的领导,是党和国家自我监督的政治机关,不是行政机关、司法机关。‌监督对象。监察委员会的监督对象包括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确保公职人员依法行使权力,防止和打击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行为。‌任期和人员组成。国家监察委员会主任每届任期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主任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副主任、委员由国家监察委员会主任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通过上述职责和功能的描述,可以清晰地了解到各级监察委员会在中国的政治体制中扮演着至关重要的角色,它们不仅是对公职人员进行监督的重要机构,也是维护宪法和法律尊严、推进反腐败斗争的重要力量。

各级监察委员会是行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