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规定
的有关信息介绍如下: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规定是为了维护未成年工的合法权益,保护他们在生产劳动中的健康。根据规定,未成年工是指年满十六周岁但未满十八周岁的劳动者。这些规定针对未成年工处于生长发育期的特点,以及接受义务教育的需要,采取了一系列特殊劳动保护措施。首先,未成年工的特殊保护包括就业年龄的限制。根据法律规定,禁止用人单位招用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即童工。对于已满16周岁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工,国家实行特殊劳动保护,不允许他们从事矿山井下、有毒有害、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此外,用人单位应当对未成年工定期进行健康检查,并在招用未成年工上岗前对其进行职业安全卫生教育、培训。具体到江苏地区的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规定,虽然没有特别指出与全国规定有异,但各地在执行过程中可能会有一些细节上的调整以适应地方特色。因此,用人单位在招用未成年工时,除了符合国家的基本规定外,还应关注地方性的具体实施细则。未成年工上岗前,用人单位需要向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劳动行政部门办理登记,并提交《未成年工健康检查表》和《未成年工登记表》。劳动行政部门根据这些资料核发《未成年工登记证》,确保未成年工在合法、安全的条件下参与劳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