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的有关信息介绍如下: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旨在规范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征收和补偿安置工作,保障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的合法权益。具体实施办法包括:政府职责:市人民政府负责统筹全市集体土地征收和补偿安置工作。区(市)县人民政府是辖区内集体土地征收和补偿安置工作的责任主体,负责组织实施工作,并发布征收土地预公告、征地补偿安置公告和征收土地公告,履行补偿安置等相关法定职责。部门职责:规划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和监督管理集体土地征收和补偿安置工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和督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认定和更新备案工作。财政部门负责保障集体土地征收和补偿安置所需资金。人社、医保主管部门负责测算征地社会保障费用,配合做好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和医疗保障、失业保险经办工作。征地补偿:征收集体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房屋、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按照市人民政府制定公布的区片综合地价执行。住房安置:对于征收国有土地上住宅房屋的,房票票面金额等于被征收房屋货币补偿金额。同时,办法中也规定了不计入房票票面金额的情况。监督与协调:区(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集体土地征收和补偿安置联席工作机制,统筹协调本辖区内的集体土地征收工作,研究解决集体土地征收和补偿安置工作中的具体问题。这些条例和实施办法确保了征地过程的合法性、合理性和公正性,旨在保障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确保其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