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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诉法108条

民诉法108条

的有关信息介绍如下:

‌《民事诉讼法》第108条主要涉及起诉的条件、保全和先予执行的裁定,具体内容如下:起诉条件:起诉必须符合以下条件: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明确的被告;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保全和先予执行:当申请人对保全或先予执行的裁定不服时,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人民法院在裁定先予执行时,应确保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且不先予执行将严重影响申请人的生活或生产经营,同时被申请人应有履行能力。如果申请人败诉,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先予执行遭受的财产损失。‌

民诉法108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