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行管理办法
的有关信息介绍如下: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行管理办法是为了加强对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行的监督管理,保证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正常运行,加强对污染源的有效监管而制定的管理条例。该办法适用于县级以上重点污染源(包括重点监控企业)自动监控设施的运行和管理活动,其他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行和管理活动可参照执行。该办法明确了自动监控设施的定义、运行要求、设施选型、安装、运行、审查、监测质量控制、数据采集和联网传输等方面的具体要求,并规定了设施必须经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运行,并按照相关规定与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联网。此外,从事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的社会化运行单位必须取得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证书”,所有操作和管理人员需经培训并掌握相关技能。该办法还要求运行单位定期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送设施运行状况报告,并接受社会公众监督,建立健全管理制度,确保设施的正常运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