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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资支付条例

工资支付条例

的有关信息介绍如下:

‌工资支付条例是为了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规范用人单位的工资支付行为而制定的法规。以下是一些关键点:工资支付的基本规定: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用人单位必须书面记录支付劳动者工资的数额、领取者的姓名以及签字,并保存两年以上备查。‌特殊情况下的工资支付:对于完成一次性临时劳动或某项具体工作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按有关协议或合同规定在其完成劳动任务后即支付工资。劳动关系双方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应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一次付清劳动者工资。‌最低工资标准:用人单位支付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市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特别是实习期期间,劳动者提供了正常劳动,用人单位支付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市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延期支付:用人单位确因生产经营困难、资金周转受到影响,暂时无法按时支付工资的,经与本单位工会协商一致,可以延期在一个月内支付劳动者工资。延期支付工资的时间应告知全体劳动者,并报主管部门备案;无主管部门的,报市或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工资支付周期:工资至少每月支付一次,实行周、日、小时工资制的可按周、日、小时支付工资。如遇节假日或休息日,则应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特殊情况下的工资支付: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用人单位应视同其提供了正常劳动而支付工资。为了更深入了解工资支付条例的具体内容和相关规定,可以观看相关视频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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