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
的有关信息介绍如下:《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是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于1981年3月14日公布施行的法规,旨在解决职工与亲属长期远居两地的探亲问题。该规定适用于在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工作满一年的固定职工。职工探亲的条件包括与配偶不住在一起且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或者与父母不住在一起且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探亲假期根据不同情况有所不同,例如职工探望配偶的每年给予一方探亲假一次,假期为30天;未婚职工探望父母的原则上每年给假一次,假期为20天,若因工作需要或自愿两年探亲一次,则假期为45天;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每四年给假一次,假期为20天。此外,职工在规定的探亲假期和路程假期内,按照本人的标准工资发给工资,且职工探望配偶和未婚职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由所在单位负担,而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在本人月标准工资百分之三十以内的由本人自理,超过部分由所在单位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