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
的有关信息介绍如下:《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是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发布的规章,旨在公正及时处理劳动、人事争议,规范仲裁办案程序。该规则适用于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与劳动者之间,以及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之间的争议。规则明确了仲裁委员会的职责、仲裁庭的组成、仲裁程序等关键内容,确保了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的公正性和效率。仲裁委员会由人民政府依法设立,专门处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委员会下设实体化的办事机构,称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设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仲裁委员会的经费由财政予以保障,确保了仲裁工作的正常运转。在仲裁程序中,仲裁委员会处理争议案件实行仲裁庭制度,遵循合法、公正的原则,先行调解,及时裁决。对于劳动者一方人数达到十人以上的争议,或者因履行集体合同发生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优先立案,优先审理。关于案卷查阅制度,仲裁委员会应当建立案卷查阅制度,允许当事人及其代理人依法查阅、复制案卷正卷材料。仲裁裁决结案的案卷,保存期不少于十年;仲裁调解和其他方式结案的案卷,保存期不少于五年。涉及国家秘密或者军事秘密的案卷,按照国家或军队有关保密规定执行。此外,《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还规定了简易处理程序,适用于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或者标的额不超过本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争议案件,以实现快速审结的需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