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常住户口管理规定
的有关信息介绍如下:上海市常住户口管理规定是为了进一步规范本市常住户口管理工作,切实保障本市居民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相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而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该规定自2018年5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8年4月30日。上海市常住户口管理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和上海白茅岭、军天湖、上海、川东农场范围内,涉及立户、分户,户口登记、迁移、注销、恢复,户口登记项目登记、变更及更正,证件签发等常住户口管理工作。常住户口包括家庭户口、单位集体户口、部队集体户口、社区公共户口、学生集体户口、博士后工作站集体户口以及中央各部委、各省市驻沪办事处工作集体户口。公安机关负责常住户口管理工作,机关、团体、学校、企业、事业等单位应当协助做好常住户口管理工作。公民应当依法如实登记常住户口,并且只能登记一个常住户口。家庭户口、单位集体户口、部队集体户口、社区公共户口人员应当按照“先家庭户口,后单位集体户口或者部队集体户口,再社区公共户口”的顺序登记常住户口。非居住用途的房屋不办理家庭户立户以及户口迁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