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首页百科知识

离休干部待遇

离休干部待遇

的有关信息介绍如下:

‌离休干部的待遇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离休费:离休干部在达到离职休养年龄后,其原标准工资(含保留工资)照发,非生产性的福利待遇不变。‌‌生活补贴:根据参加革命工作的不同时间段,离休干部会获得不同额度的生活补贴。例如,1937年7月6日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每年增发两个月的工资作为生活补贴;1937年7月7日至1942年12月31日参加革命工作的,每年增发一个半月的工资作为生活补贴;1943年1月1日至1945年9月2日参加革命工作的,每年增发一个月的工资作为生活补贴。‌高龄补贴:离休干部年满70周岁以上的,每人每月发放高龄补贴400元;70周岁以下的,每人每月发放高龄补贴300元。‌‌特需经费和‌公用经费:特需经费每人每年1000元,主要用于解决离休干部的特殊困难和必要的活动经费开支;公用经费每人每年1000元,主要用于订阅报刊杂志、组织活动学习、走访慰问、参观考察等经费开支。住房、医疗、用车待遇:在住房、医疗、用车等方面,离休干部适当给予优先照顾,可以参加由单位按有关规定组织的健康休养和参观工农业生产建设项目等活动。‌护理费和‌探亲待遇:离休干部由于瘫痪等原因生活长期不能自理的,可酌情发给一定数额的护理补助费。离休干部除继续享受国家规定的探亲待遇外,还可报销一次探视父母、子女或回原籍的往返车船费。此外,离休干部的家属也可能享受到一定的待遇,如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等。这些待遇体现了国家对离休干部及其家属的关怀和支持。‌

离休干部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