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严死
的有关信息介绍如下:尊严死是指在不可治愈的伤病末期,放弃抢救和不使用生命支持系统,如不进行心脏复苏术、插管等维持生命的措施,而这一选择通常以预先设立的“生前预嘱”方式提出并记录下来。生前预嘱是病人在健康或意识清楚时签署的,说明在不可治愈的伤病末期或临终时要或不要哪种医疗护理的指示文件,它允许病人在生命终末期选择以一种自然而有尊严的方式离开世界,最大限度地减轻痛苦,同时也减轻了家庭和社会的经济负担。尊严死与安乐死的本质区别在于,安乐死涉及主动的致死行为,可能由医护人员执行,目的是直接以无痛苦的方式结束病人的生命。而尊严死不涉及积极的致死行为,死亡时间既不提前也不拖后,遵循一个自然的死亡时间。尊严死是在病人意识清醒、能够独立做出判断的时候选择的一种“自然死亡”,即在将要死亡时不再做任何干预措施,不加快也不延缓死亡过程,等待死亡自然来临。尊严死的概念最早由北京生前预嘱推广协会的罗点点女士提出,她强调在符合病人本人意愿的情况下,让病人在尽可能舒适和有尊严的情况下,以一种更自然的方式离开世界。这并不意味着提前结束生命,而是在尊重个人意愿的前提下,不延长自然的生命。尽管尊严死的概念在中国被提出和讨论,但关于尊严死的立法和实践在全球范围内的发展并不均衡。一些国家和地区已经通过立法形式确立了尊严死的合法性,如美国部分州和荷兰等,而其他国家和地区则对此持更为谨慎的态度,考虑到文化、社会、宗教等多方面的因素。总体来说,尊严死是一种尊重个人权利和自主选择权的死亡方式,它强调在生命的最后阶段,给予患者最大的尊重和自主权,让他们能够在有尊严的状态下结束生命旅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