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
的有关信息介绍如下: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是为了保护劳动者在高温环境下的健康和安全而制定的一系列规定和措施。该办法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卫生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中华全国总工会于2012年6月29日联合印发,旨在加强高温作业和高温天气作业的劳动保护工作,维护劳动者的健康及其相关权益。办法共25条,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废止了1960年发布的《防暑降温措施暂行办法》。根据《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用人单位在高温天气期间应根据生产特点和具体条件,采取合理安排工作时间、轮换作业、增加休息时间、减轻劳动强度、减少高温时段室外作业等措施。具体规定包括:日最高气温达到37℃以上、40℃以下时,全天安排劳动者室外露天作业时间累计不得超过6小时,连续作业时间不得超过国家规定,并在气温最高时段3小时内不得安排室外露天作业。日最高气温达到35℃以上时,应采取换班轮休等方式,缩短劳动者连续作业时间,并且不得安排室外露天作业劳动者加班。用人单位应向劳动者提供符合要求的个人防护用品,并进行职业卫生培训,普及高温防护和中暑急救知识。用人单位应在高温工作环境设立休息场所,提供符合卫生标准的防暑降温饮料及必需的药品。因高温天气停止工作或缩短工作时间的,用人单位不得扣除或降低劳动者工资。此外,用人单位还应根据地市级以上气象主管部门发布的预报气温调整作业时间,并在高温天气来临之前对高温作业的劳动者进行健康检查,对不适合高温作业环境的劳动者调整岗位。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怀孕女职工和未成年工在35℃以上的高温天气期间从事室外露天作业及温度在33℃以上的工作场所作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