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
的有关信息介绍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是为了保护合法的收养关系,维护收养关系当事人的权利而制定的法律。该法规定了收养的条件和程序,确保收养行为合法有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实施,收养法已被废止。新的收养规定包括:收养的条件:包括无子女或只有一名子女、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年满三十周岁等。此外,华侨收养三代以内旁系同辈血亲的子女,还可以不受某些条件的限制。可以收养的未成年人:包括丧失父母的孤儿、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等。收养的程序: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办理登记的民政部门应当在登记前对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进行公告。收养的效力:自收养关系成立之日起,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法律规定;养子女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解除收养关系的条件:原则上,在被收养人成年之前,不得解除收养关系。但因各种原因导致收养关系恶化时,可以解除收养关系。其他规定:包括继父或继母经继子女的生父母同意后可以收养继子女,无配偶者收养异性子女的年龄差应超过四十周岁等。这些规定确保了收养的合法性和有效性,保护了被收养儿童和收养人的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