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第三人
的有关信息介绍如下:行政诉讼第三人是指在行政诉讼过程中,与被诉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且在诉讼开始后、审结之前申请参加诉讼或由法院通知参加诉讼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根据《行政诉讼法》第29条的规定,行政诉讼第三人可以是与被诉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人,或者是与案件处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的人。他们可以通过主动申请或由人民法院通知的方式参加诉讼。行政诉讼第三人的特征包括:一般是原告、被告之外的行政相对人。与被诉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参加诉讼必须在诉讼开始之后和审结之前。参加诉讼的方式有主动申请和人民法院依职权通知两种。行政诉讼第三人的权利包括: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主张的权利。对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不服提起上诉的权利。在诉讼中有权提出自己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提供证据并进行辩论。行政诉讼第三人的责任和义务包括:如果人民法院判决第三人承担义务或者减损第三人权益,第三人有义务依法履行。第三人应当遵守诉讼秩序,按照法定程序参加诉讼。行政诉讼第三人的例子包括:某市环保局对某化工企业作出罚款决定,附近的居民小区认为污染行为影响他们的生活环境,可以作为第三人申请参加诉讼,以维护其合法权益。在朱某某与贵州省水城县都格镇人民政府的行政强制案件中,朱某某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以维护其合法权益。总之,行政诉讼第三人制度为与被诉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提供了一个参与诉讼、维护自身权益的途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