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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争议处理规定

人事争议处理规定

的有关信息介绍如下:

人事争议处理规定主要由‌中共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总政治部于2011年联合发布,名为《人事争议处理规定》。该规定自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旨在公正及时地处理人事争议,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该规定适用于如下人事争议:实施‌公务员法的机关与聘任制公务员之间、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与聘任工作人员之间因履行聘任合同发生的争议;‌事业单位与工作人员之间因解除人事关系、履行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社团组织与工作人员之间因解除人事关系、履行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军队聘用单位与‌文职人员之间因履行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可以仲裁的其他人事争议。‌关于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的设置,中央机关及所属事业单位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设在人事部。省(自治区、直辖市)、副省级市、地(市、州、盟)、县(市、区、旗)均设立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且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独立办案,相互之间无隶属关系。此外,各地还可能根据实际情况制定了相应的人事争议处理办法,如‌四川省就制定了《四川省人事争议处理办法》。在处理人事争议时,应遵循及时、公平、合理的原则,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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