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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条例

电力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条例

的有关信息介绍如下:

《电力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条例》是2011年6月15日‌国务院第159次常务会议通过,并于2011年7月7日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99号发布的文件。该条例自2011年9月1日起施行,旨在加强电力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规范电力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控制、减轻和消除电力安全事故损害。条例明确了电力安全事故的定义,即电力生产或电网运行过程中影响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或电力正常供应的事故。条例将事故分为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较大事故和一般事故,并规定了事故等级划分标准。条例还规定了事故报告的程序和要求,要求事故现场有关人员立即向相关人员报告,并要求电力企业和其他有关单位按照规定及时、准确报告事故情况,开展应急处置工作,防止事故扩大,减轻事故损害。条例还强调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和干涉对事故的报告、应急处置和依法调查处理。‌此外,该条例还强调了防止各种次生灾害的发生,要求电力企业和其他有关单位应当遵守电力安全管理规定,落实事故预防措施,防止和避免事故发生。对于重要电力用户,应当按照国务院电力监管机构的规定配置自备应急电源,并加强安全使用管理。‌该条例的发布和实施,标志着中国在电力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方面有了更加明确和具体的法规依据,有助于提高电力安全事故的应对能力和处理效率,保障电力系统的安全稳定运行。‌

电力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条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