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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十三条

刑法第十三条

的有关信息介绍如下:

‌刑法第十三条是关于犯罪概念的规定,明确指出一切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国家、颠覆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破坏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侵犯国有财产或者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以及其他危害社会的行为,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都是犯罪。然而,如果这些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则不认为是犯罪。这一规定体现了刑法对于轻微犯罪行为的宽容态度,强调了刑罚处罚的合理性和必要性。‌此外,刑法第二十一条是关于紧急避险的规定,指出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采取的紧急避险行为,造成损害的,不负刑事责任。这一规定为在紧急情况下采取合法避险行为提供了法律依据。‌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则规定了不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包括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这些规定共同构成了我国刑法体系中对犯罪行为的认定和处理的基本框架。‌为了更深入了解刑法第十三条的具体内容和背景,可以观看相关视频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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