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第82条
的有关信息介绍如下:《劳动合同法》第82条明确规定了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如果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也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此外,签订劳动合同需要注意以下几点:合法原则:劳动合同的形式和内容必须合法,除非是全日制用工外,都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劳动合同,且内容必须具备必备条款,不得违反法律规定。公平原则:合同内容应公平合理,用人单位不得以强势地位压制劳动者制定显失公平的合同条款。平等自愿原则: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在订立劳动合同时法律地位平等,合同完全是出于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协商一致原则:合同条款应经双方协商一致达成,任何一方不得把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诚实信用原则:双方在订立合同时要诚实,不得欺诈对方。签订劳动合同的基本条件包括: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对于未签订劳动合同的赔偿问题,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开始计算二倍工资,截止时间为补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前一日。如果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仍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除支付二倍工资外,还应视为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以下视频将进一步解释《劳动合同法》第82条的具体内容和适用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