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2012
的有关信息介绍如下: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2012的主要目的是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 该条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工伤保险条例》,结合广东省实际情况制定,旨在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国家机关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也依照本条例执行。工伤保险工作应当坚持预防、救治、补偿和康复相结合的原则。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发展工伤康复事业,帮助因工致残者得到康复和从事适合身体状况的劳动。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具体承办工伤保险事务。根据条例,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患职业病的;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工伤保险基金由各级人民政府保证征集和给付。遇有特殊情况,工伤保险基金不敷使用时,由统筹地区的人民政府给予补贴。工伤保险基金、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收入按照国家规定不征收税、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