负担行为
的有关信息介绍如下:负担行为是指双方约定为一定给付之法律行为,即是以发生债权债务为内容之法律行为,又称为债权行为。这种行为的主要特征在于设定或确认债权债务关系,如合同行为,产生给付义务,但并不会直接导致物权或其他权利的变动,而是为权利的变动做准备。负担行为不需要行为人具备特定的权利或处分权,因为它只是设定给付义务,并不直接影响权利的归属或状态。典型的负担行为包括买卖、保证等。处分行为则是指直接使权利变动、设立负担或消灭之法律行为,包括物权行为及准物权行为。处分行为需要行为人具有处分权或相应的权利,因为它直接导致权利的变动。处分行为的典型例子包括所有权之移转、抵押权之设定、债权让与、债务免除等。负担行为与处分行为的主要区别在于:处分权有无之不同:在处分行为,行为人须有处分权,否则构成无权处分,效力未定;而在负担行为,则不以有处分权为必要。内容之不同:处分行为受“物权法定主义”之限制,而负担行为原则上无此限制。标的之特定不同:处分行为的标的须特定,而负担行为之标的则不受此限制。有因性之不同:处分行为採无因性理论,即独立有效之处分行为不因原因行为不成立、无效或撤销而受影响;而负担行为则因原因行为之不成立或有瑕疵而影响其效力。效力之不同:在处分行为就同一标的作成数个处分行为时,其效力依作成时之优先次序定之;而负担行为则採平等原则,其效力均相同。